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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第一中学学校章程

作者: 无 | 发布时间: 2015/3/11 9:46:18 | 3445次浏览

梅山第一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整体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进程,建设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级示范高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施教。

第三条 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并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理念、办学目标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省南京市梅山第一中学。创立于1971年,原名为上海梅山职工子弟学校,1985年更名为上海梅山第一中学;2004年属地化后更名为南京市梅山第一中学,学制四年。校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梅山。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一切为了学生”。办学宗旨是:“培养志向高远、情趣高尚、会学习,能创造的合格人才。

校训:说真话做真人求真知 校风:博学明理崇德力行

教风:爱生敬业务实奉献 学风:笃学精思敏行善问

学校办学目标:把梅山一中建设成为一所育人环境优美、教育设施先进、教学管理规范、育人气氛浓厚、师资队伍精良、学生发展主动、办学效益突出的示范性学校。

第三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招收符合规定的学生接受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学生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籍卡。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籍卡由原校保存备查。严肃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 教育和教学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九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好。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

第十条 德育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落实《中小学德育纲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规章制度。确立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规划、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对年级组长、班主任实行绩效考核,并以考核为基础发放年级组长、班主任津贴。

第十二条 继续抓好班集体建设,实行每周一次的班队会,抓住传统节日,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良好人格品质,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通过班集体建设,在全校形成一种班风正、学风好,既充满竞争、又通力合作,积极向上的局面。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坚持每周一次的升旗仪式,师生员工集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有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学校应制定违反《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处分办法,树立典型,表扬先进,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并制止学生违反校规问题的发生,以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维护课程表严肃性,任何班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以上需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达到“一、七”要求,即每天“阳光体育锻炼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七小时的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第十七条 教师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课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每天不超过一个半小时,确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八条 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模式。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改革新模式。在“新概念课型”总的框架下,各学科组要形成带有学科特点的新教学模式,教师在新学科教学模式基础上形成新的个性化教育模式,使课堂教学在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符合新课程标准要求、符合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富有学校个性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新概念课型”。

第十九条 校本课程建设要加快实施的进程,每一位教师都要从实施素质教育的高度,从有利于学生发展成长的角度,认真分析,积极钻研,大胆实践,争取达到每一位老师都能申报或开出至少一门选修课程。继续实施选修课程的规范管理,接受学生的选择与评判,使学校校本课程实施形成门类丰富、选择自主、富有创意、形成系列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条 积极实施研究性学习,把开展研究性学习与更新教育观念、手段和方法联系起来,课外进行为主与课堂教学联系起来,改变部分教师以为研究性学习是副业的思想,形成将研究性学习作为必修课,师生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同时要继续加强研究性学习的实施培训和组织管理,加强研究性学习的过程管理,探索研究性学习的科学评估,期待通过研究性学习的实施,逐步改变传统落后的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

第五章 人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各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奖惩制,依法治校制。校长有以下权力: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员工的聘用。

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由校长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基础建设上的列项与实施。

4、自主招生管理权。按教育局和总校有关招生规定,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自主招收借读生等。

第二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每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通过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管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利。

4、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6、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加快校园、校舍、教育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为人师表,团结协作,一切为学校着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1、 组织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要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表率作用。在坚持原则、大胆开拓、团结协作、吃苦奉献、清正廉洁等方面严以律己,正人先正己,真正把班子磨炼成过得硬、信得过、决策准、效率高的一个集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工作上的发言权,才能真正地得到群众的拥戴。

3、加强对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管理中要注意讲究科学、讲究方法、讲究处理问题的艺术。一方面要注意以事为中心,重视原则、重视策略、重视制度、重视解决问题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主体、重视人的发展的情感管理。要做到两者相辅相成,以使学校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4、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的方向、政策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设立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教师目标:爱岗敬业,依法执教,严谨治学,团结协作,热爱学生,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服从校长领导,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教育规律,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三十条 抓好以学科组、年级组、班主任为核心的任课教师三个集体建设,着重解决几个问题:其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增强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其二,正确看待名利,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要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其三,要以学校的事业兴旺发达为己任,以创造性的工作为主线,以出色的工作成果为追求目标,积极工作,建功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十一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严格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搞有偿家教,不私自收费和收礼,不接受家长的吃请。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教师在职期间必须坚持认真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和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竞选,人人设岗位等创造型学生管理机制,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如教者奖惩不公正时,有权利在校内提出审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主动积极地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3、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做到“因事设岗,责任到人,任务包干,及时周到”,确保总务工作很好地为学校正常运行服务。

第四十二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接受国家物价、审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代会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三条 努力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做好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信息网络化、管理自动化、教学现代化。

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并一学期进行一决算,向学生、家长公布明细。

四十五条 总务处必须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管理按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发现危房或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向校长汇报,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经教工大会批准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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